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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各界人士和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建设通河,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收费优惠政策
第1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2条 免予收费项目有:建设项目审批、环保项目审批手续费,环保监测服务费,营业执照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有关费用,卫生许可证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卫生检疫费,动植物检疫费,暂住费,消防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二)其它优惠政策
第3条 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客商,其随迁亲属、子女按城镇居民对待,子女入学优先安排。
第4条 国内外客商在我县兴办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所需的水、电、汽、热、排水、运输、通讯等设施,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实施。
第5条 凡在我县投资办企业的,除涉及易燃易爆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和国家限制的行业的项目外,可先试营业六个月,再补办其他各类手续。
第6条 对年用电量达到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客户,从电价上给予优惠,在购国网电价不变的情况下,售电单价定为0.54元/KWH。每千瓦时比原售电单价下调0.091元。对年用电量小于200万千瓦时的客户,下调幅度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与客户签订优惠电价协议。
第7条 凡新办企业吸收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8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给予保护政策。
(1)挂牌保护。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大户和新引进企业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挂牌保护。县及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必须经县监察部门同意,否则按违纪处理。
(2)发证保护。对来我县兴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经县人大批准,由县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对持有荣誉市民证书的经营者,县直各部门如对其检查须经政府办批准。
(3)重点保护。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中设立治安联络员。外来投资者有要求,政法干部可以参与企业管理中的保卫工作。
(4)对县内所有企业严格执行保护的“十不准”规定。
第9条 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能源、交通等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10条 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对于兴办私营企业,需要扩大现有企业规模的,有关部门积极扶持,帮助协调贷款等事宜。
(三)奖励政策
第11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不含固定补助资金和国家规定项目资金),按到位资金数额的10%
进行奖励;引进有偿资金的,有中介费按中介费办理,没有中介费的按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时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的人民币数额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12条 对超额完成引资融资任务指标的,除按第14条标准奖励外,超额部分另加1%进行奖励(上述资金由受益单位负责支付)。
第13条 对新上项目的乡镇和县直部门,每上一个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县政府奖励项目引进人5,000元;多上一个固定资产投入在3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1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奖励项目引进人2,000元。
第14条 对县内社会各界人士或外埠人员引进的项目,按项目投产后实现对本级财政贡献税金的5%由县政府进行奖励(上述资金由县财政负责支付),新上项目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50%作为项目发展基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15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同时作废,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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