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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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尚志市招商引资社会服务承诺制
尚志市扶持奶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客商在尚志市辖区内投资兴业,壮大市域经济实力,加快新兴中等工业城市和世界滑雪旅游胜地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和报件费按规定收取,企业投产后,市或乡(镇)由财政按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50%逐年奖励返还;土地出让金按低限收取,由市或乡(镇)财政采取即收即退的办法全部奖励返还。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仅限于建设商场、市场),土地出让金按低限收取,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奖励缴纳金额的3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先行缴纳30%,其余部分分期缴纳或按年地租金收取。
第三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以租赁方式使用荒地或闲置土地的,免收三年土地租金。
第四条 收购、重组或租赁国有关停、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土地按出让方式使用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按本政策规定第二、三条执行;土地仍按原企业使用方式使用的,免收三年土地租金;其从业人员60%以上是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免收五年土地租金。
第五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分别享受以下税收奖励政策:
1、享受革命老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投产后前三年,免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八年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企业。
2、投产后前五年,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50%奖励企业。旅游开发型项目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一奖励企业。
3、收购、重组或租赁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实缴额等额奖励企业。
4、生产加工型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增值税奖励政策外,前五年,由市或乡(镇)级财政按实缴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企业。
第六条 新上项目税收实行谁建设的项目谁收取的原则,乡(镇)引进项目在尚志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税收由市和项目建设乡(镇)按2:8比例分成;乡(镇)引进项目在异地建设的,税收由引进项目乡(镇)与建设项目乡(镇)各收取50%;乡镇引进投资者启动市或其他乡(镇)关停企业的,税收由引进乡(镇)与企业所属市、乡(镇)各收取50%;村级引进新上项目的,地方所得税在乡(镇)收取的,税收由村与乡(镇)按4:6比例分成。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免收基本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基本建设配套费按规定低限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仅限于建设商场、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型项目,基本建设配套费按规定低限70%收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市属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收,消防、墙改、人防、劳保统筹等法定收费项目和质检、建筑监理等劳务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低限50%收取,其中,消防、墙改、人防、劳保统筹等法定收费项目收取的费用,企业正式投产后,由市或乡(镇)财政在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总额25%)中的50%与征用土地费用同步逐年奖励返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市属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和消防、墙改、人防、劳保统筹等法定收费项目及质检、建筑监理等劳务性收费项目均按规定低限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项目(仅限于建设商场、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属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和消防、墙改、人防、劳保统筹等法定收费项目和质检、建筑监理等劳务性收费项目均按规定低限70%收取。
第九条 积极支持省内外其他县市在尚志经济开发区创建工业园区,入区企业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收费享受本优惠奖励政策上述各项条款有关规定。企业投产后前8年缴纳的各税总额,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用于奖励返还征用土地和法定行政事业项目费用外,其余全部退还项目建设市县,从第9年起,企业上缴的各税总额由尚志市与项目建设市县按4:6比例分成;对入区企业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由项目建设市县与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条 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实行统一审批收费,收费对象为投资建设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由物价、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请,按照相关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核定应缴费额,市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统一一次性征缴或分期征缴。
第十一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有污染治理项目的,全额返还企业,用于该企业的污染治理;对其污染源的监测,只收取监测工本费。
第十二条 实行大项目奖励制度: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按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3.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以上的经营流通型(含市政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2.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付给。在奖金总额中,项目直接引进人的奖金不低于50%,其余奖金奖励项目建设贡献突出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争取到项目建设资金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功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1、对非工作关系,争取、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不含国家计划内资金和扶贫救灾类资金)
2、对在工作职责内争取、引进无偿资金数额巨大,贡献突出的,一事一议,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流通型(含市政建设)项目的引资人和争取引进无偿资金数额巨大的特殊贡献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政治上给予下列待遇:
1、在评优评模上享有优先权。
2、在选拔干部上享有优先权。
3、临近退二线的领导干部,适当延长其本职在岗工作年限。
4、安置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直系亲属在市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对凡在我市投资开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旅游开发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流通经营型(含市政建设)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外埠企业法人代表,市政府将授予其“尚志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六条 对市区以外乡镇,特别是边远乡镇新上项目;启动改造现有关停企业项目及生产旅游产品的加工项目,在执行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方面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不封顶。投资者对优惠奖励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原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新上项目,产值和纳税能够单独核算,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本优惠政策规定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比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投资优惠奖励政策实施的认证,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兑现以谁受益、谁负担为原则,按项目分类,属市级的由市财政负责兑现,属乡镇级的,由受益乡镇财政负责兑现;乡镇、部门间有异议的,提交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由尚志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在尚志市行政区内投资兴业的所有项目及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04年3月10日起实施,期间,若国家政策调整,本优惠政策将按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原《尚志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尚发[20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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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招商引资社会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前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国内外客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招商办
1、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力口工型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旅游经营型项目,在投资人提供相关材料后,从各项审批到领取执照,从开工建设到投产运营的所有手续,均由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一条龙”服务。
2、随时为投资者提供全市的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政策法规等信息,在项目的选择、论证和立项审批过程中,帮助重点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发展计划局
3、凡审批或转报各类投资项目,属审批权限内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超出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文上报,7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批结果;审批或转报各类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发放投资许可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特殊或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先行批复,后补办手续。
三、经济局
5、为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产品信息、科技信息、产业信息、人才信息等服务;积极为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对需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扶持的项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规模养殖企业进行肉类深加工,只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屠宰间,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养的畜禽可自行屠宰。
6、办理畜禽屠宰和肉罐制品生产审批手续,全部费用免收;连续三年达标的畜禽屠宰和肉罐制品生产企业,免收年检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期限由两年改为三年;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新上的技改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及备案程序;电力及电力安装企业的资质认证申报手续当日内完成。
四、工商局
7、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或许可外,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其经营范围。除特殊行业和国家专项审批商品外,允许跨类经营。
8、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只要房屋产权所有者出具房屋使用证明,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业经营。
9、凡在我省境内申办公司的,只要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均可申请核准“黑龙江省”或“黑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行政区划名称。
1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与大中型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1、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凡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只要在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允许改制后企业继续延用。凡涉及到企业规模较大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允许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延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对经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进行整体改制或出售改制的国有企业,其固定资产部分可不再履行验资程序,依评估文件进行登记注册。
12、各类企业名称初审符合名称管理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各类企业变更登记,只要提供的资料完备,符合变更登记条件,在直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年度检验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当日予以退回补办,并提供补办事项说明;办理合同鉴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手续齐全、内容合法、条款完整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经营场所的鉴证,从受理到现场勘察,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凡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在5个工作日办结登记手续。其他企业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可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五、国税局、地税局
l3、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符合规定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收员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小时内给予开票或办理延期手续;业户申报纳税及发票的发售等事项,经办人当场审核,随到随办;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批手续,在7日内办理完毕。
14、对纳税人申请的政策性减免、办理退税等手续,属于“即征即退”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其它性质的减免,于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核实审批。
六、建设局、城建办
15、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接待制度,由窗口接待员受理建设单位的报建申请。申报材料经审查受理立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拿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凡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构进行资审、报批和管理,外来监理单位审批、注册,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的,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等级条件,当日完成审查,并向省建设厅呈报。
16、基本建设实行报建、审批、管理、施工、验收一条龙服务,简化工程管理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勘察、设计、放线、施工服务到现场。
17、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注册登记、合同审查、施工图纸政策性审查、设计单位资格状况审查和管理的,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合同审查自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图纸政策性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厅。
18、对施工企业年审、资质等级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予以换发证书;资质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证当日办理完毕。
19、办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工业厂房所有权证,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两证一书”(建设申请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只要手续齐全、证件符合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国土资源局
20、对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用途、用地面积、用地类别、用地政策、收费标准、用地计划指标、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办件人实行“十公开”;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用地选址、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服务质量上实行“四个一样”;对非公有制企业需扩大规模的,不限土地所有权性质、不限厂址选择、不限用地计划指标。
21、审批征地,从经办人员接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的资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转文上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在巫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土地出租、抵押,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符合抵寸甲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电业局
22、凡来我市的投资者,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一条龙服务,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也可自行施工,并免收购买用电使用权费用;
23、办理用电审批,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高压供电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低压供中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完规定手续后,高、低压用电用户均在装表后2个工作日内送电。
24、接到故障报告后,城镇20分钟内赶到现场,农村60分钟内赶到现场,特殊边远地区1小时内赶到现场。除特殊性事故外,一般性故障12小时内修复。
25、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时,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临时停电提前一天向社会公告。
九、通信公司
26、用户从交纳装(移)机费起,具备条件的地段不超过7个工作日通话。专线入网在15个工作日内开通。外来客商只要具备条件,在3天内提供通信服务。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7、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及其它劳动就业手续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劳动争议案件,自收到申诉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一般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申请和备案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安装完成后,自用户提请验收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办完有关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派人帮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十一、环境保护局
28、报审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环评”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28、新上项目对照原有同类项目,在条件、位置及对环境影响相同的情况下,可执行原有同类项目“环评”意见,不进行重复“环评”。
十二、公安局
29、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绑架、敲诈、伤害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诈骗、走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及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企业利益的案件优先立案,重点查处,力争速侦速破;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案件,应全力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对侵害企业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严格执行案件审理限时制度,对危害企业及法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快查、快审、快结。
30、对企业法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港澳台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如采取强制措施足以影响企业发展,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给予适当考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建议有关方面做好人员调整和工作衔接等事宜,并同时上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以维护企业发展;应予以劳动教养处理的,如单位有帮教条件并出具手续,可积极协调上级机关所外执行;外地政法机关要求我市公安机关协助抓捕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企业法人代表、高级技术人员、外商代表以及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干部,须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处理。
31、“110”、“119”、“122”报警服务台随时接受企业的咨询、投诉和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交通事故,保证接警后市区5分钟、郊区10分钟到达指定现场,进行先期处理。
32、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户政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不超过7天,慢证不超过3个月,落户当日办结;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出境手续的,在15日内办完护照手续;治安部门对治安案件的处理小案不超过3天,大案不超过7天,疑难案件不超过30天,却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时,除按要求必须上检测线检测的车辆以外,其它车辆由民警深入单位进行现场检验。企业车辆落户,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手续;消防管理部门在消防建审时,对现场勘查、图纸设计合格、手续完备的项目随报随批。对在建项目,竣工项目和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主动帮助企业采取补救措施。
十三,检察院
33、在处理侵害、敲诈、报复投资者和企业负责人等刑事犯罪案件,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腐败,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做到优先受理举报控告,优先立案侦察、优先提起公诉,从严惩处。
34、对涉及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和外来企业法人代表的案件,在初查前要经检察长审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不开警车鸣警笛到企业拘捕犯罪嫌疑人,询问取证尽量缩小影响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产品质量、销售等问题,可提出检察建议,不越权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
十四、法院
35、在受理规模企业诉讼案件时,依法实行“先上车后买票”,即先进入司法控制状态,后办理诉讼手续,履行诉讼程序。依法运用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使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得到保全。
36、企业签订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法院得知后将主动派人参加,认真把好经济合同的法律关;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企业管理有疏漏的地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整章建制。
十五、司法局
37、办理一般公证项目出证不超过2天,特殊公证项目出证期限不超过7天。对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经济合同等公证事宜,公证费用按国家规定低限减半收取。
38、抓好“12348”法律服务的网络化,做到文明服务,有问必答,送法上门,满意到家。无偿为投资者和业提供法律咨询,免收诉状费、答辩费,律师出庭代理费按国家规定低限减半收取。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局
39、产品检验和计量器具检定,二日内将检验、检定结果反馈企业,产品检验二日内不能得出检验结果的,可先生产、后检验,并及时主动到企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代码证书登记、防伪印章刻制、检验员和计量员证件时,在各种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日办完。
40、新办企业因不熟悉标准、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违法违规的,在处理上不给予经济处罚,并帮助完善工作。
41、在企业标准备案方面,免收标准备案费,只收工本费;企业查询标准、计量、质量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免收资料查询费;对收购、重组或租赁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的,三年内免收检测费。
42、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帮助企业拓宽销售市场,凡地工产品在外地销售受阻,涉及市局业务的,将积极协调,并做相应处理和服务。
43、减少地产品的抽样批次,与企业协商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并一次性协商检验费用。送检产品检测后如有利用价值,原物返还。
十七、卫生局
44、凡投资者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外来投资企业,只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第一年不收监测费。
45、外来客商只要出具身份证明,即可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治疗待遇,同时市直医疗机构开设专门病房。
十八、交通局
46、对投资者在尚志市管公路两侧设道口的,地方免收办理道口手续费,并免收道口使用费;对投资者的超载车辆需要过桥涵时,采取保护措施只收成本费,免收压道费;对来我市的外地车辆一律不检查,不补交“四费”、不罚款。
47、取消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发展的额度控制,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条件》,即可办理营运手续。投资者车辆需使用货单时,登门月艮务,只收工本费。
48、对于汽车维修市场,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标准》的,即可批准经营。
49、营运车辆货运办证或客运办证均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十九、林业局
50、对外来客商到尚志进行造林绿化的,提供业务咨询、种苗、技术等方面的月艮务;凡招商引资项目涉,林办理手续的,属于市管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级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催办;
51、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野生动植物的驯养、栽植的,一经申请,将及时上报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对木材运输证明、木材检疫证明的办理实行24小时服务,并公示办证人员通讯方式,随叫随到;对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地块实行当年验收合格当年发放林权证;对年度集体林的采伐更新审批实行联片定点审批。全市17个乡镇划为3片,每片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财政局、审计局
52、积极为生产力口工、旅游经营型财源企业申报专项、贴息,争取扶持;免费为规模生产加工、旅游经营型财源项目立项审批验资出证;每季度兑现一次企业纳税奖励奖金。
二十一、教育局
53、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外,对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私营文化项目,一律采取后置审批,并积极做好先期服务工作。
54、持有“客商证”的投资者的子女进入尚志市任何一所中、小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委托费;扶持乡镇和企业办好职教中心分校、成职联校、农民技校和“大用式”学校以及岗位技术培训班,为企业和农村提供人才资源信息。
55、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为重点,努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超标准、超项目收费。
二十二、水务局
56、水处理厂全年保障市区正常用水需要,保证出厂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证供水压力,确保居民二层楼以下楼房用户正常用水;室外安装队修漏抢险,大修不超过48小时,中修不超过12小时,小修不超过8小时。
57、在市区排水处管辖的排水管网范围内,做到清淤、清掏及时,保证污水不流入街面;排水处成立维修、清淤小组,接到电话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小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58、对办理取水许可的用户,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用户,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承诺,努力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贡献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背上述承诺,对我市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损失的各种行为、各类案件,要实行“四个一律”,即一律快查快结,从严从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减少负面效应;一律从重处理,震慑违纪者,遏制此类案件和问题的发生;一律追究责任,在从重处理的同时,依据责任状内容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层层追究、逐级督办、典型剖析等方式,对每一起影响经济发展案件(问题)的各级责任人都一一追究责任,达到查处一人教育多人,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目的;一律公开曝光,使影响经济发展案件的责任人不仅丢名、丢利,还要丢脸、丢人,在全市形成“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是罪人”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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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扶持奶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或改制乳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增值税地方留成中的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占场地市乡(镇)政府以入股方式投入,但入股不分红;基本建设实行零收费。
二、对新建50头以上的.奶牛场和机械榨奶站,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内部调整,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向土地产权或使用权据有者租赁,无偿提供给建场者使用,土地产权关系不变。基本建设实行零收费。
三、在农村信用社设立奶牛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每头牛贷款5000元到l万元,贷款期最长为三年,利息执行国家规定。担保方式视情况可以以农户联保、房地产担保、职工工资担保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市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奶牛保险业务。从信用社贷款买奶牛的奶牛户,市乡两级财政为其缴纳全额保险费,负担各半;养牛户自己出资购进的奶牛,如自愿参保,市乡两级财政补贴一半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每年度为:成奶牛1万元,年保费400元;乳犊牛按现价的6Q%定保额,保费按保额的4%收取,保期三年,赔付率为80%。
五、对现已有纳税耕地的农户,每养一头成奶牛,由乡镇给农户退2亩饲料地的农业税,直到退完自有纳税耕地面积为止。
六、农民送奶所用机动车视为农用车,免收养路费、管理费。
七、龙头企业收购鲜奶实行最低保护价,价格不低于哈市周边市县平均价。具体由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奶资最长一个月内结算,超期结算,企业按现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供奶户赔付滞纳金。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养成奶牛5头以上的可实行“三保一停”。即:保级别、保编制、保工资,停职养牛。一年一考核,三年一签合同,合同期满可继续上班或续签合同。
九、对自行组织发展,奶牛存栏达500头以上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存栏超百头、年出售鲜奶连续两年超500吨的农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十、从现在开始,新增存栏成奶牛1000头以上的乡镇,奖励党委书记、乡镇长每人2万元。之后,每增加存栏成奶牛500头,每人奖金增加l万元。对发展奶牛贡献大的乡镇干部,由乡镇政府给予奖励。
十一、企业生产发生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乡镇供奶量实行3:7分成,市里拿30%,乡镇拿70%。
十二、市财政设立奶牛发展基金和保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畜牧部门对奶牛户进行技术培训、供应优质冻精、防疫灭病和奶牛保险金支付。
十三、以上政策不及之处,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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