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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政策
    适用于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二)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三)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一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一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增值税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文件)


                           哈尔滨市松北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松北区通过设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方式,给予企业政策扶持。
    二、凡在区内兴办生产型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从第四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期限五年。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以上生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可给予企业增值税上缴区财政部分的资金扶持。
    三、旅游、商贸、服务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二、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
    四、世界500强企业创办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给予企业投产后三年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收入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创办的旅游、商贸、服务业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松北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四、五年给与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75%的资金扶持。
    五、在松北区投资建设总部,年税收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前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从第六年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50%的资金扶持,五年不变。对在松北区投资建设地区总部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强企业,年税收产生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级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
    六、对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属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环保、绿色食品、医药开发、高新技术等生产型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现代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方式加以扶持。
    七、工业项目应按与松北区签定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度(或区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达到每万平方米产出销售额度1亿元的,或每万平方米实际财政收入2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额补贴给企业
    八、对在松北区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在松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职工在松北区内购买住房时购房款给予相应优惠。


主办: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松北区发展改革局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