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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免征期满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继续免征。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贡献的,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级部分,将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政策。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奖励资金将通过挖潜改造资金支出予以扶持。

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待遇:
    (一)企业可以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级免收土地测量设计费、地价评估费、土地管理费,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额上缴财政后,按20%优惠奖励给企业。
    (二)投资建设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收购本区亏损、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根据土地位置、级别,优惠40%-60%奖励给投资者;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10年内土地租金优惠60%。
    (四)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期间,免收土地租金。

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收购、租赁区属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投资者收购本区关停、倒塌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并能优先安置下岗职工70%以上的,同时对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5年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的60%给予挖潜改造资金奖励扶持。
    (二)投资者收购、租赁区属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受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
    (三)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有关收费的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国外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涉及下列收费给予减免:办理验资时,验资费减半。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成本费;项目投产后,免收监督性环境监测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到金融机构免费办理贷款证。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查费、办证费,监测费减半。办理暂住证,免收工本费。需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时,监督检验费和技术服务费减半。在电视台播发广告,广告费给予优惠价。进行金融、环保、卫生、物价、气象、司法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的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标准并发给缴费登记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地税局代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除外),企业有权拒绝。
    (四)国外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非经自愿,可不承担任何社会摊派和社会集资。

特事特办:
    对投资额较大的,确能对区域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还可采取政策随着项目走,一事一议,按项目给政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主办: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呼兰区发展计划局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