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返  回 投资环境 投资政策 投资程序 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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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新创办或引进的工业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5万元以上(含5万元),商贸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餐饮服务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税收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三年内,给予企业发展金扶持。第一年为50%,第二年为35%,第三年为25%,根据我区出台的《街镇招商引资新办企业财政收入分成办法》,发展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二、新创办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在动力科技园内,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起减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哈尔滨机电配套基地内创办企业,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三、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产生带农作用的龙头企业,用于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农副产品系列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区政府将进行鼓励和扶持。并根据项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所产生的效果,将于一定额度的农业发展金进行扶持。
    四、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技术三项费用、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扶持。
    五、在黎明办事处(黎明镇)和朝阳镇创办企业,需建设用地,由所在街镇协助办理集体土地使用及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并全方位协助办理各方面相关事项,协调各方面关系,直至企业落成。
    六、新办企业按注册资金和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给予企业法人或职工子女准入区直学校择校名额。具体标准:
    (1)工业、商贸业和餐饮服务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当年缴纳区级税收30万元以上;建筑开发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15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择校名额1名。
    (2)工业、商贸业和餐饮服务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建筑开发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2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择校名额2名。
    (3)工业、商贸业和餐饮服务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缴纳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给予择校名额3名。

招商引资考评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打造新动力”为核心,强力推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与评先评优、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相结合。为不断增强全区上下招商引资的责任意识,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其它区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发展计划局(招商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力区各街道办事处、朝阳镇、区直各部门等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其党政领导。
    第五条 指标考核分为引资实际到位额和引资协议额。
    第六条 全部完成引资实际到位额和引资协议额指标的责任单位,具备评先评优资格;在引资实际到位额中表现突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区政府根据引进项目对区级财政的贡献大小,进行特殊奖励。
    第七条 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文明单位提档晋级资格,取消年终目标奖。
    第八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不足80%的各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完成年度任务不足50%的取消嘉奖资格,由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进行免戒谈话。
    第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制。各责任单位每月5日前应向招商引资办公室上报前一个月《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没有按时报表的单位,其招商引资完成情况视为零。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例会制。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资招商引资工作例会,听取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汇报,通报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招商引资考评制。年初,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下达本年度招商引资指标并签订责任状,由区发展计划局(招商办)具体实施考核。考核以实际到位额为准。考核依据为各责任单位报表及引进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查看相关材料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底,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对各责任单位和党政领导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后,在全区通报。
    第十三条 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企业财政收入分成办法:
    我区实行对各街、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办法以来,有力地保证了全区各项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计划的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分成体系,鼓励各部门通过加大招商引资扩大经济总量,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财政收入,明确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含新迁入企业)和新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引资项目)的财政分成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引资项目,从其对区财政贡献之日起当年或第二年对区财政的贡献额(以下简称贡献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单独实施财政分成。
    二、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和新引进项目财政分成标准:
    (一)工业引资项目当年或第二年贡献额达到1万元(含1万元)、三产引资项目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且每年都达到贡献额度的,区财政与受益街、镇第一年按其贡献额的2:8、第二年按3:7、第三年按4:6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一次性引资项目贡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区财政与受益街、镇按其贡献额5: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分成。
    三、区直机关各部门和区财政供养部门及中、省、市直驻区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非街、镇单位)推荐的引资项目,在第一个纳税年度,非街、镇单位参与当年贡献额的一次性分成。属于工业和三产引资项目的,当年财政与街、镇和非街镇单位的分成比例为2:6:2,属于一次性引资项目的,分成比例为5:4:1,非街、镇单位所得分成通过街、镇转移支付。
    四、街、镇分成所得用于补充社会事业经费和奖励有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包括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的奖励)。对于新办企业的奖励额度为:属工业项目和三产项目的,第一年为街镇分成的60%,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40%;属一次性税源项目,奖励标准为街镇分成所得的60%;对引荐人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区级贡献额的1%。非街、镇的单位分成所得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职工福利及奖励有功人员。
    五、本办法所称引资项目指区内外投资者和驻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形成的经济增长点和企业自上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区域内转移、流动、翻牌的项目不视为招商引资财政分成项目。属特殊情况,需招商局、财政局确认,并报主管区长批准后,按企业实现税收,前三年区财政留50%,剩余50%,第一年原街、镇得30%,落户街、镇得20%;第二年原街、镇得20%,落户街、镇得30%;第三年落户街、镇得50%;第四年以后落户街、镇得100%。房地产开发项目财政分成,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六、引资项目在签约或工商注册前,应到区招商引资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招商管理局和财政局确认后,将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财政分成项目名录。未经确认的,不按引资项目予以财政分成。
    七、引资项目确认后,由区招商引资管理局对该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年终,按贡献额,依据本规定予以兑现分成。
    八、街、镇引资项目需落户对方辖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参与财政分成,其分成所得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裁定。
    九、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动力区发展计划局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