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3日 星期六
返 回
投资环境
投资政策
投资程序
招商项目
当前位置:>>首页>>投资程序
道外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强化审批管理、明确各类审批事项运行程序和联办事项操作程序、加强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手续的事项实行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2、承诺办理制。凡需通过审核、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查等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查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检查办理结果。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3、联合办理制。凡涉及3个以上(含3个)部门的审核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程序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4、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区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的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
5、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有异议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投诉。
6、扎口收费制,所有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收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费用结算窗口单位开票,然后统一到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存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服务银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凡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按照以下分类法进行管理:
1、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尽快组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4、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须由3个以上(含3个)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的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责任部门为牵头单位受理,或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受理。主办窗口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并牵头抓紧落实。各联办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查各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牵头单位的受理窗口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5、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6、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持《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件。
二、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办法
(一)联合审批事项范围
联审事项指须由3个以上(含3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审责任部门
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三)联审程序
1、对已经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预审。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则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受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提出联合会审意见,由协调科负责将审核资料下发给各有关部门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
2、对没有明确或不能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应及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告,由协调科确定联审牵头部门后,按第一项程序办理。
3、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责任部门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联系,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4、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安排,由牵头部门负责主持,也可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派人负责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提出,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部门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由协调科或牵头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参加联审的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分管窗口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相关资料。
4、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拟稿区行政服务中心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5、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区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科和牵头部门。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6、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也应按联审会议规定执行。
三、印章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各类印章(指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类印章、窗口单位审批专用章、领导人签名章等)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须执行领导负责制,即区行政服务中管理各类印章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负责,其中,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印章、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综合科负责;窗口单位审批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由窗口单位负责人负责。
(三)窗口单位因其他事项需使用窗口各类印章原则上须征得窗口负责人的同意,并持有关材料到窗口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窗口办理,可由窗口负责人或明确窗口工作人员专人到现场办理。
(四)窗口各类印章的启用及变更应及时报经区行政服务中心核准备案,由中心负责将印模存档。
(五)对于窗口各类印章的使用,区行政服务中心及纪检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关于责任落实
凡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受理或区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理并办结。
主办: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道外区发展改革局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