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招商投资优待政策(试行)
哈里委发〔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区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和建设道里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外资企业优待政策
第二条 本章所称外资企业系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区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凡进入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为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我区设立支持外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和风险投入专项资金)。对来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二减三”优待政策期满后五年内,将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超出15%部分的额度提取支持外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
(三)外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哈尔滨市现行的一切外商投资企业优待政策。
第四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除按规定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以外,外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章 内资企业优待政策
第五条 本章中所指内资企业,系指道里区区域外企业,包括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哈市其他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道里区投资建立的企业;以及区域内的中直、省直各类实体及个人在区内投资新办的企业。
第六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我区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和风险投入专项资金)。对来我区投资新办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5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及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1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将按已缴纳区级税收的额度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3年为30%;第4-5年为40%,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取幅度最高可达已缴纳区级税收的50%。
第七条 投资者兼并、收购区属具有一定规模的关停、亏损企业,并安置原有企业职工占从业人数50%以上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兼并、收购后的企业五年内按已缴纳区级税收额度的60%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
第八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九条 经区政府确认的规模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的投入资金与实现产值的比例达到1:2以上,产值利润率达到15%以上,由区财政贴息15%或20%,贴息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成果鉴定、科技贷款等方面同国有单位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人员晋升专业职称、出境考察及办理技术进出口事宜等,由区科委给予申报,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为支持道里区西部开发建设,凡到西部投资的新办企业(不含在群力园区注册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执行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四章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力园区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群力园区是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哈政发[2000]19号文件规定,群力园区企业将实行“一区多园”政策,凡进入群力园区的外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自投产年度起,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2年内免征。从第3年起将按其已缴纳所得税税收的额度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3年为100%,第4-6年为50%。
(二)外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将企业分得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三)外资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五)外资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免交关税和增值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在头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税务征收、财政全部返还。
(七)兴办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区的免交,非建成区的,按应交金额的70%缴纳;
(四)临时设施占道费免交,施工占道费减半缴纳;
(五)免交供水增容费。
第十五条 开发区按优惠价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按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开发效益由投资者分享,并享有在其投资开发的区域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权等。
第十六条 凡进入开发区的内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进区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度大,可以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第五章 给予投资者优惠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着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我们当好公仆的服务宗旨,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全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区政府授予投资者以大户证书,使其享受子女上学,派家庭教师到家中免费辅导;对投资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公安机关予以重点保护;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经济、法律纠纷法院优先从速办理;投资者车辆可在沿江一条线通行等九条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对于引进高科技项目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哈里委发[1999]26号文件规定,给予颁发奖金、住房、汽车等重奖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来我区兴办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道里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招商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划拨。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道里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4日颁布的《道里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道里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哈里政发法字〔2001〕2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和范围:
(一)奖励对象系指为我区成功引进资金
(包括外资、区外内资及区属个体私营大户投资)的引荐人。
引荐人原则系指第一引荐人,除我区区级
副职以上(含区级副职)干部和区招商局、群力园区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各级机关干部和各界人士均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为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及其它类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成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市、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已在区招商局填写《引荐人登记表》;
(三)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四)在本区域内有固定资产投入,投入额以帐目核查为准;
(五)引进企业已投产经营,并已在我区纳税。
(六)引进企业年缴纳区级税收财政实得部分应超过支付引荐人的奖金额度。
第四条 对引资成功的引荐人,以固定资产投入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入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基层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自行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入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0.8%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0.9%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入额在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4%给予奖励。
(三)引进外资的,按外资到位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连续投入的资金,奖金比例按累计固定资产投入额递增。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入额在500万元以上,对引资成功者的奖励,由受益企业支付奖金额的60%,区政府支付奖金额的40%。引资成功后,先由受益企业和区政府按各应承担的比例兑现奖金的50%;待企业投产经营1年后,双方再按各自应承担比例,兑现其余部分奖金。
第六条 对引进外商独资兴办的企业,给予引荐人的奖金,全部由区政府支付。
第七条 除以上奖励外,对道里区招商引资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特殊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4日颁布的《道里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