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返  回 投资环境 投资政策 投资程序 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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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旅游开发型企业的域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域内外投资者在本市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和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及旅游景点等项目建设,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对投资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牵动力强,对发展阿城市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采取资金匹配、闲置资产支持等形式,给予更加优惠政策,减少企业前期基本建设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年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乡(镇)财政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生产加工型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比例为30%。旅游及商贸流通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比例为25%;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比例为15%。对市政府给予资金及闲置资产支持等特殊优惠政策扶持的大型项目,待企业投入生产对我市前期投入的资金在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相抵后,继续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收购、重组、租赁国有关停破产企业全部产权,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涉及征用土地的,其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和报件费按规定收取,企业投产后,由市或乡(镇)财政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中的10%逐年奖励返还(返还时间截止到企业投产后第五年)。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低限收取,由市或乡(镇)财政采取即收即退的办法全部奖励返还。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土地出让金按低限收取,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奖励缴纳金额的30%。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大型社会公益项目土地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八条 域内外投资企业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对投资企业擅自收费。投资企业非经自愿,可不承担任何摊派和社会集资。
    第九条 域内外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的性质、规模、实行一次性收费,涉及征地的,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占用税等四项收费由国土资源局征缴外,其它各项收费由市财政统一收缴。为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和乡镇区域投资,特制订三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即:城区为一档次,收费为100元/平方米;新区和较边远城区为二档次,收费为70元/平方米;乡镇区域为三档次,收费为50元/平方米。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市发展计划局提出具体减免意见,报请市领导批准后,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一) 投资亿元以上、对市域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项目,减免70%,按30%计收;
    (二) 投资千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税源、对市域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项目,减免50%;
    (三) 投资千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超千万元的社会效益好的非生产性项目,减免30%,按70%计收。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凡在引进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荐成功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章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引进大项目有功人员给予特殊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引资中介人30万元;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奖励引资中介人15万元。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产业化项目,奖励引资中介人8万元。
    第十二条 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加工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的,对项目中介人实行连续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该项目当年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20%;第二年奖励该项目第二年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10%;第三年奖励该项目第三年增值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引进项目(资金)的,按照该办法奖励额度的40%至50%兑现;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干部为本单位引进的项目(资金),按照该办法奖励额度的20%至30%兑现。
    第十四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超千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的中介人,其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中学);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和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的中介人,可在资金全部到位后的两年内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在市财政供养单位工作,其子女还可免费择校入学。
    第十五条 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提职晋级(一般干部提为股级、股级提为副科级、副科级提为正科级),除给予物质奖励外,政治上给予下列待遇;1、在评优评模上享有优先权;2、在选拔干部上享有优先权;3、在临近退二线的领导干部,适当延长其本职在岗工作年限;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质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
    (二)投资者收购、租赁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收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也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
    (三)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四)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后,仍享受市政府给予原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市以外人员来我市饲养奶牛,经营期在3年以上,20头到50头规模的,由乡镇帮助协调解决贷款及建舍用地、落实本乡镇户口和解决子女入学;50头以上规模的,市里帮助协调解决贷款,办理城市户口和解决子女在市内入学。市财政对奶牛小区设计规模在200头奶牛以上,小区建设牛舍土建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根据其投资额度,可批准其亲友免费落市内户口,原则上每投资5万美元安排1名亲友落户(内资企业投资40万元)。
    第十九条 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证”,持证人可在本市享受贵宾证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持证者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高中)。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实行“一个项目、一次会议、一个部门协调、一次性收费、一周内办结全部手续”的“五个一”制度,在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市级领导和指定部门的项目联系制,为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发展计划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市政府发布的《阿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主办: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阿城市发展计划局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